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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與教學 / 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 / 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申請表

新北市永和區私立竹林國小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

申請表()

申請處室

/班級

教  務  處

申請人

 

申請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協助教學

或活動人士

姓名:

連絡電話:

個人學經歷:

服務單位:

 

協助教學

或活動人士資格

無「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無「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

無「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

無「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無「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之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同條第三項之情形者」

(曾犯任何1項,學校不得進用或運用)

協助教學

或活動時間

 

 

 

老師工作背景(30-50字敘述)

 

 

 

 

 

教材形式

教學計畫書、教學簡報、印刷品、影音光碟、其他於課程或活動中使用之教學資料,請說明:                                  

教材內容簡介

 

申請結果

(由學校填寫)

通過。

修正後再審(請於__年__月__日前提出修正資料)

修正後通過。

不通過。

備註: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違反相關法規或本要點規定者,本校應終止契約關係或運用關係,並依相關法令處理。

申請人:___________(簽章)

請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供學校存查。請向各直轄市、縣()政府警察局申請

 

新北市永和區私立竹林國小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入校須知

歡迎您至本校協助教學或活動,基於維護學生權益,請您詳閱本須知內容,並於下方簽名確認,感謝您的配合!

一、資格

自我檢核

備註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任何1項勾選「是」,學校不得進用或運用

曾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

¨¨

曾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

¨¨

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

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之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同條第三項之情形者

¨¨

 

 

 

二、義務及重要事項

檢視確認

備註

需遵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與各領綱規定

¨可以

任何1項未勾選,學校不子

進用或運用

需遵守相關法規(如教育基本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

¨可以

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可以

不得有商業或為其他利益衝突之行為

¨可以

需遵守學校訂定之規章,並尊重學生之權利

¨可以

需需参與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可以

原授課教師為學校課程之主要授課者,校外人士係為協助教學之角色

¨瞭解

本校由教務處負責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及家長諮詢或申訴之相關事項

¨瞭解

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違反相關法規或本要點規定者,本校應終止契約關係或運用關係,並依相關法令處理

¨瞭解

 

 

 

三、竹林小學校外人士入校園上課規定

檢視確認

1.遵照教師法及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實施正向管教,不能有不當言語或體罰。

¨本人能遵守左述規定並配合學校進行授課

2.準時簽到簽退,如需請假請事先向學校報備並找好代課教師或協調補課。

 

簽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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